新京报讯(记者 薄其雨)北京一大学生刘某报名了某健身房的私教课,一次课后,刘某感觉腰部不适,且症状持续多日没有好转。刘某认为是私教给自己安排了超负荷的运动项目所致,与健身房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。2月10日,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,海淀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刘某医疗费、康复费等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.5万元。
原告刘某诉称,此前,私教在授课过程中让自己深蹲,在未对其身体状况做评估的情况下,就擅自要求自己将铁片重量增加到40到50千克。刘某立即向私教反映“太沉、不舒服”,但私教还是坚持让刘某完成该动作。当晚,刘某感觉腰疼无比,此后几天也没有好转。刘某联系了私教,但对方表示这是肌肉酸痛,休息几天就好。之后,刘某因临近期末、忙于学业,未能及时就医,但症状一直没有好转。最终,刘某前往医院就诊,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、背部软组织拉伤、腰部肌肉拉伤、腹内肌肉拉伤,需药物及康复治疗。
刘某认为,上述病症是教练指导错误所致,健身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和过错,给自己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,严重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生活学习,遂要求解除健身私教服务合同,并要求健身房赔偿医疗费、康复费等费用共计13万元。
被告健身房辩称,双方现已协商解除合同,健身房已退还刘某未使用的合同费用。刘某不能证明身体的损伤与健身房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,私教也已在第一时间建议刘某去医院就诊,但刘某因自身琐事拖延就医,导致病情加重,且刘某在就医前擅自前往私人诊所、按摩馆、理疗室进行康复,存在加重病情的可能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现双方均认可已解除健身私教服务合同,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。关于赔偿损失部分,首先,健身房作为健身私教服务的提供方,应当负有保障健身私教会员刘某的人身安全的义务;其次,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,结合私教课程中所涉及的深蹲内容,腰部受伤存在高度可能性。健身房虽否认该因果关系,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。
综上,法院认定健身房存在违约行为。虽然健身房主张刘某自身存在过错,也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,但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,因此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,健身房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。
最终,法院认定,刘某合理损失为医疗费、康复费等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.5万元,判决由健身房赔偿上述损失。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健身房也已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。